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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二选一”纠纷频现天价违约金 独家合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11-05 07:54:21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原标题:网络主播“二选一”纠纷频现天价违约金,独家合约获法院支持) 网络直播平台之间“互挖主播”纠纷案已呈多发之势。 电商平台“二选一”之争引发热议时,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因“互挖主播”引发的违约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呈多发之势。 澎湃新闻(w

判决显示,朱浩是斗鱼直播平台发掘并培养起来的知名游戏主播。2015年9月1日,朱浩和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趣公司)签订5年《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其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归鱼趣公司独家所有。2016年下半年,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朱浩离开斗鱼跳槽至全民TV平台(炫魔、脉淼公司旗下)。斗鱼随后起诉,认为两家公司侵犯了其公司著作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二审中,武汉中院法院否定炫魔、脉淼两公司侵犯斗鱼著作权,但认定炫魔、脉淼公司“挖主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90万元的一审判决。

“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在上述案件判决中,武汉中院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作为立法目的,原因在于,市场竞争是一种争夺市场机会的行为,正是由于市场机会和经营资源的稀缺性,才有竞争的必要。竞争必有损害,正当竞争的损害必然是允许的,法律旨在使竞争者免受不正当竞争之害。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作为流量核心的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

法院认为,对平台恶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问题,应深入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以流量为核心,认定使用他人签约主播,实质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竞争果实——不仅仅是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所培养的优质主播资源,也包括了平台通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观众及流量。同时,还应结合分析涉案行为对行业、竞争秩序、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影响。

阳永恒介绍,平台与主播的独家合作协议如属双方自由约定和处分自己权利,对竞争对手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独家签下一个主播也够不上市场垄断。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一般条款的边界应当严格控制,以减少司法的随意和不确定,同时应保护市场自由和竞争活力,尽量减少干预,对于独家有约在身不可擅自跳槽的主播,本身有违约金约束,还可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对违约主播和挖人平台引导约束。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信APP显示,相关法官对该案作为出版案例的点评为:

商业伦理是一种在长期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公认的行为准则,遵循商业道德标准,是维护和实现效率的需要,被诉侵权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同质化的服务,但未促进行业效率的提升的行为,且该行为有损行业发展,并减少消费者福利,故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徐笛

(编辑:东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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