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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汽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发布时间:2019-05-18 04:38:43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新京报(北京) 举报
导读:副标题#e# (原标题:六部门:共享汽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新京报快讯 据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消息,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

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运营企业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的书面材料。运营企业将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提供。

(二)银行收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后,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运营企业实现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三)运营企业办理完成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书面材料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当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第十条 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四)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才予提供服务,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

(五)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第十一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 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存管银行分别签订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协议。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第十四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每日对用户资金明细流水、余额数据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至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情形后,应当及时将退款申请提交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三)当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中的扣除押金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存管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将扣款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四)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赔偿款、利息,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

第十六条 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运营企业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存入和冻结情况。

(二)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情形后,应当及时将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解除对押金的冻结。

(编辑:东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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