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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求意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等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23 06:00:58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第五十四条(公平竞争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

第六十六条(反洗钱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支付账户规定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支付账户管理制度,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被用于出租、出借、出售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支付账户超过一定数量、影响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6个月;情节严重或者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账户开户人匿名、假名、冒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支付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情节严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该支付账户开户人开立支付账户或者办理支付账户业务。

第六十八条(骗取许可法律责任) 以欺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

以欺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无证机构处理)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支付业务渠道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限制其业务类型、业务范围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高管人员违规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人民银行违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备案要求) 设立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办理备案,备案具体要求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另行规定。

本条例所称支付信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户提供其所持有的一个或者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信息查询服务或者电子支付指令信息转接服务的机构。

第七十三条(支付信息服务机构监管要求)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动态评级管理机制、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诚信档案管理机制、市场退出机制。

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公司治理、用户身份识别与管理、账户访问与存储方式、资料保存、协议签署、信息收集、使用与处理、电子支付指令转接、技术和安全标准、创新业务、重大事项管理、公平竞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参照本条例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过渡期安排) 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止业务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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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求意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等监管措施

(编辑:东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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