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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求意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等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23 06:00:58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第五十四条(公平竞争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

第五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第五十八条(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支付保障基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缴纳支付保障基金,用于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

支付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审慎监管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二)自获许可之日起,未实质开展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或者已获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连续停止2年以上;

(三)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最低等级;

(四)存在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罚款金额10%至20%的比例,按日累加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其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建立并落实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措施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报送、保管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未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资料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外事项的;

(七)未按本条例规定设立分公司的;

(八)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管理规定的;

(九)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创新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风险事件报告要求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暂停其办理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全部支付业务或者限制其业务类型、业务范围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支付业务或者将核心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客户及特约商户采取持续有效的身份识别措施,未能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对商户进行持续风险监测等活动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备付金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故意隐瞒实际控制人或者变相转让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

(六)擅自变更许可条件涉及的事项且对机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业务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收集、使用与保存用户信息的;

(九)拒绝、阻扰、逃避检查和调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材料的;

(十)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的;

(十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的;

(十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处理电子支付指令的;

(十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

(十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业务终止程序的;

(十五)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支付账户业务或者违规为用户计息、开立支付账户的;

(十六)从事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留存账户敏感信息的;

(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监管、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或者恶意使用关联关系的;

(三)自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3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份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反垄断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价格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编辑:东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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